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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补充外聘律师库的选聘公告 2022-07-01

为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集团)根据《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利和集团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对外聘律师库进行扩充,利和集团及相关所属企业将根据需要在律师库中选聘律所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参与选聘。

一、选聘方简介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200万元。200810月,利和集团正式划归天津市国资委监管。利和集团现有企业40家,其中,一级企业1户,二级企业21户,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19户。利和集团是以开展进出口贸易、仓储物流租赁为主的综合性集团公司。

利和集团自成立以来,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被评为:中国进出口500强企业,天津市出口50强企业,环渤海地区最重要的进出口贸易商。

二、选聘工作概述

利和集团拟补充外聘律师库1-2名,当有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需求时,根据实际情况在外聘律师库中选定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本次选聘仅对律师事务所资格进行择优评选,有效期为1年,并将根据入选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选聘方不保证纳入律师库的律师事务所一定能获得委托的法律服务项目。

三、资质要求

参选律所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且有5名(含)以上执业律师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五年内无被投诉或被起诉或被相关行政部门与行业协会处罚的记录;

(二)有服务过10家以上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的执业经验,在相关的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律师团队或者相应的专业资质,有涉外法律服务经验;

(三)熟悉合同法、公司法、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熟悉国有企业相关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四)与利和集团及所属企业无利益冲突,在以往与利和集团及所属企业合作过程中没有欺骗、欺诈等不良行为或不良记录;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可接受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条件;

(六)符合以下条件可优先考虑:与利和集团以往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律所;具有国际诉讼能力的律所。

四、主要工作内容

外聘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分为担任法律顾问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纳入外聘律师库仅为意向性入选,并不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具体权利、义务以正式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担任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协助

起草和审查合同、章程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分析论证,就重大项目合法合规性及法律风险防范发表意见,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助开展法律风险防范等非诉法律服务。

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主要工作包括:诉讼、仲裁等律师代理服务,法律尽职调查,投资并购、资产重组、改制、商标代理、办理政府行政许可及专项法律研究等诉讼或非诉法律服务。

五、参选文件参选律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参选文件:

参选律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参选文件:

(一)外聘律师事务所名录应聘登记表(附件1)

(二)有效年审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书(附件2

(四)律师事务所简介(基本情况、律所概况、擅长领域、竞争优势和荣誉等)。

(五)固定经营场所(办公地点)证明材料(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律师团队成员介绍(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教育背景、执业年限、擅长领域、成功案例、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名称、服务合同、理论研究成果及资质、职务、荣誉等)。

(七)曾获资质、荣誉证明材料。

(八)法律服务的设想或计划。

(九)收费标准、方式方法以及优惠。

(十)无利益冲突和保密承诺函(附件3)。

六、评选办法

利和集团组建评委会,根据资质要求、参选文件以及需求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由评委会召开会议进行综合打分,评选结果选聘方将以公告或发送入选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入选律师事务所。 

七、递交参选文件

(一)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为:202277日。

(二)参选律所应采取纸质版本(装订成1册并密封于档案袋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本(word或者pdf版本,材料按参选文件要求排序)报名参选,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内容应一致。

(三)参选文件送达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9号,联系人:宋先生,电话:022-88353596,电子邮箱:lhjtfwb@tj.gov.cn

(四)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和邮箱的,或者参选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将不予受理或者造成参选作废。

八、其他要求

(一)参选律所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或退出名录。提交材料不予退还,利和集团承诺对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和处理。

(二)参选律所自行承担参加选聘所产生的费用。

(三)本次活动由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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