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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学笃行谋发展,推动改革行稳致远——利和集团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培训班
集团全面开展“两节”安全大检查 确保基层安全防线不放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稳定会议精神,按照市国资委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集团安全管理,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确保集团在“两节”期间和重点时期的安全稳定。近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陈红卫率队与领导班子组成六个工作组,分别深入基层一线和帮扶村对重点区域安全工作进行全方位督促大检查。集团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陪同。检查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材料、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督促指导...
多方合力“同题共研” 拓展贸易新动能——对外经贸大学、天津银行一行与利和集团所属公司开展座谈调研
2024年12月19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金融交易研究中心主任黄希韦、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副行长李方歌、天津银行总行交易银行部经理姜金泽一行莅临利和大厦,与利和集团所属利贸通公司、泰来公司开展座谈调研,共同探讨国际贸易新形势下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李方歌对此次研讨主题及调研背景进行了简明阐述,并对利和集团长期以来给予天津银行的支持表示感谢。 黄希韦深入剖析了“中间品贸易和贸易转移”的课题意义,...
利和集团连续入选《天津国资国企社会责任蓝皮书(2024)》优秀案例
11月14日,市国资委举行2024年国资国企社会责任(ESG)专题培训,为入选《天津国资国企社会责任蓝皮书(2024)》“优秀案例”和“十佳案例”的企业颁发了证书。利和集团《融入“一带一路”共建,“鲁班工坊”在实践》一则再次成功入选“优秀案例”。 2023年以来,利和集团牢记“国之大者”,聚焦主责主业,持续加强社会责任管理,已连续2年编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充分展示了企业在党建经营、主业发展、民生保障、绿色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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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我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2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强化警示警醒,做实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现将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唐连蒙长期无偿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购物卡,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13年至2017年,唐连蒙无偿借用某私营企业1辆新购置的汽车供其家庭日常使用,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均由该公司支付。2013年至2022年,唐连蒙多次收受下属和私营企业主送予的礼金、购物卡,折合共计35万余元;在此期间,唐连蒙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在饭店或公司内部食堂安排的宴请。唐连蒙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1月,唐连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原书记倪祥玉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问题。2014年至2021年,倪祥玉先后多次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方式收受私营企业主、下属赠送的礼金共计25万余元和高尔夫球杆1套。2014年至2018年,倪祥玉先后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在高档饭店安排的宴请,席间饮用高档酒水;在此期间,倪祥玉先后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邀请打高尔夫球。倪祥玉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1月,倪祥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依规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武清区梅厂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毕海涛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购物卡,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14年至2021年,毕海涛违规收受多名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赠予的高档白酒、超市购物卡、海参提货卡、现金等钱物,折合共计4.3万元。2021年,毕海涛先后2次接受辖区内某私营企业主在家中安排的宴请。毕海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4月,毕海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2022年9月,毕海涛因犯受贿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4万元。津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四级调研员吴少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13年至2020年,吴少波在担任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主任,区原建委党委书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四级调研员等职务期间,违规收受多名私营企业主赠送的高档手表、白酒、香烟等礼品,折合共计5.3万余元;在此期间,吴少波先后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在饭店或公司内部食堂安排的宴请。吴少波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0月,吴少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天津金融城开发有限公司原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天津津湾大剧院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杨语违规公款吃喝,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杨语先后21次使用公款组织宴请,并授意下属通过虚构桶装水用量的方式报销相关费用,共计3.2万余元。2021年4月至11月,杨语在已经按规定领取交通补贴的情况下,违反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25次使用公车用于个人出行等活动。2022年9月,杨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上述5起案例,有的祸患积于忽微,由小节失守逐渐滋生腐化堕落;有的个人私欲难平,从推杯换盏演变为权钱交易;有的特权思想严重,把公款公车当成个人私产私物。这些问题表明,在党中央和市委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之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纪律规矩缺失,不收敛不收手,花样翻新搞“四风”。抓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严肃查处以上问题,彰显了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抓到底、永远吹冲锋号的政治定力,体现了以斗争精神抓作风、反“四风”的坚定决心。党的二十大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出新部署,释放出作风建设不停步、再出发的鲜明信号。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不断增强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作风建设的政治自觉,切实提高对作风问题顽固性、反复性的政治警惕,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更不能有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要不断提升抓作风的自觉性、主动性,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守廉洁过节各项纪律要求,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提振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精气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研判本地区、本单位“四风”问题新特点新动向,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公款吃喝、在隐蔽场所接受宴请、公车私用等享乐奢靡问题,靶向纠治脱离实际“一刀切”、麻痹松懈“打折扣”、任性用权“乱加码”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坚持正风肃纪反腐一体发力,加大监督检查、明察暗访力度,贯通多种监督方式,拓宽群众监督渠道,系统施治、纠树并举,用廉洁文化涵养时代新风,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始终保持清醒和坚定,为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天津篇章提供坚强作风保障。来源:“廉韵津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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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市纪委监委发出通知强调: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纠“四风”树新风工作
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守节点做好纠“四风”树新风工作,坚决防止不正之风、纠治易发多发“节日病”,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清廉文明节俭过节,市纪委监委日前印发通知。通知指出,要增强政治自觉,夯实主体责任。要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出的部署要求,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增强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作风建设的政治自觉,一以贯之、守正创新,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各级党组织要以“节点”为“考点”,切实扛起抓纪律作风的政治责任,紧抓不放、久久为功,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要落实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抓好分管领域,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严负其责、严管所辖。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两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市纪委监委在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公开曝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严格教育管理监督,督促党员干部以案为警为鉴,绷紧纪律规矩之弦,校准廉洁自律标尺,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通知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纠治“四风”。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四风”问题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和新情况新动向,一锤接着一锤敲、一环接着一环拧,做到“七紧盯七严禁”。紧盯“舌尖上的陋习”,严禁在隐蔽场所违规吃喝、超标准接待、餐饮浪费等行为;紧盯“节礼中的歪风”,严禁通过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方式收送礼品礼金;紧盯“车轮上的腐败”,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借用车辆;紧盯过紧日子要求落实情况,严禁套取资金、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节日福利,违规报销规避监管,年底突击花钱等问题;紧盯“特权病”,严禁讲排场、搞攀比、官本位、特殊化,追求权力地位、突破制度标准、重大决策“一言堂”等行为;紧盯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帮扶救助、安全生产等方面,严禁层层加码、麻痹松懈、任性用权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紧盯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以岁末年初总结部署工作名义随意派任务、要材料、要报表,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等“指尖上的形式主义”。通知要求,要坚持纠树并举,推进常态长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将严的要求落实到教育引导、监督约束、执纪执法各环节,加大监督检查、明察暗访力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贯通各类监督力量,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露头就打,对党的二十大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从严从重处置,让铁规禁令提威、增效,让党员干部醒悟、知止。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三个务必”、践行“三严三实”,把加强作风建设与弘扬新时代廉洁文化贯通起来,与传承节日文化结合起来,团结奋斗、坚守正道、积极向上、担当作为,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严格要求自己,严格家教家风,反对铺张奢侈浪费,摒弃婚丧嫁娶陋习,倡导勤俭过节、文明过节的良好社会风尚,以良好作风激发斗志、振奋精神、树立形象,持续擦亮作风建设的“金色名片”。举报网址:https://tianjin.12388.gov.cn举报电话:022-12388举报专区:“海河清风”微信公众号举报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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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六章 财产权益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 救济措施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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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革命传统和作风,弘扬延安精神》
12月16日出版的第24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革命传统和作风,弘扬延安精神》。文章强调,党的七大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们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走向了成熟,为党后来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指明了正确方向、开辟了正确道路。延安革命旧址见证了我们党在延安时期领导中国革命、探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光辉历程,是一本永远读不完的书。要结合现实讲好杨家岭的故事、讲好党的七大的故事。文章指出,延安是中国革命的圣地、新中国的摇篮。从1935年到1948年,党中央和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在延安生活和战斗了13年,领导中国革命事业从低潮走向高潮、实现历史性转折,扭转了中国前途命运。这次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一起来,就是要宣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继承和发扬延安时期党形成的优良革命传统和作风,弘扬延安精神。文章指出,在延安时期形成和发扬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培育形成的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延安精神,是党的宝贵精神财富,要代代传承下去。文章指出,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延安精神的精髓。全党同志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老一辈革命家开创的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要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党的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自觉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各项工作之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要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无论我们将来物质生活多么丰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一定不能丢,脚踏实地、苦干实干,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情,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要把老一辈革命家和共产党人留下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传承好发扬好,勇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要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坚决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和挑战,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文章强调,党的二十大制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描绘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让我们踏上新征程,向着新的奋斗目标,出发!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革命传统和作风弘扬延安精神※习近平党的七大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们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走向了成熟。在政治上,党通过延安整风,使全党团结在毛泽东的旗帜下,实现了党的空前统一和团结。在思想上,党确立了毛泽东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把毛泽东思想写入了党章。在组织上,党形成了一支高举毛泽东旗帜的久经考验的政治家集团。党的七大在党的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党后来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指明了正确方向、开辟了正确道路。延安革命旧址见证了我们党在延安时期领导中国革命、探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光辉历程,是一本永远读不完的书,每次来都温故而知新,受到深刻教育和启示。要管理好、研究好,结合现实讲好杨家岭的故事、讲好党的七大的故事。延安是中国革命的圣地、新中国的摇篮。从1935年到1948年,党中央和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在延安生活和战斗了13年,领导中国革命事业从低潮走向高潮、实现历史性转折,扭转了中国前途命运。巍巍宝塔山,滚滚延河水。延安用五谷杂粮滋养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支持了中国革命走向胜利。延安和延安人民为中国革命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我们要永远铭记。2022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这是习近平在杨家岭瞻仰中共七大会址。新华社记者 燕雁 摄我在延安地区生活劳动了7年,我的父辈也是从这里走出去的,我对这里十分熟悉。当年在陕北插队的时候,每次路过延安,我都要来七大会址、杨家岭、枣园、凤凰山等革命旧址看一看。到中央工作后,先后3次来延安考察调研。这次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一起来,就是要宣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继承和发扬延安时期党形成的优良革命传统和作风,弘扬延安精神。在延安时期形成和发扬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培育形成的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延安精神,是党的宝贵精神财富,要代代传承下去。2022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这是习近平等在延安革命纪念馆,参观《伟大历程—— 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历史陈列》。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延安精神的精髓。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回答“在抗大应当学习什么”时指出,“首先是学一个政治方向”。全党同志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老一辈革命家开创的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延安时期,党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并写入党章,强调共产党“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要求党的干部“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形成了“只见公仆不见官”的生动局面。全党同志要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党的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自觉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各项工作之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党中央和红军安家延安后,由于敌人的军事包围和经济封锁,条件十分艰苦。延安军民积极响应毛泽东同志发出的“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号召,开展了热火朝天的大生产运动,有力支持了抗日前线。全党同志要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无论我们将来物质生活多么丰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一定不能丢,脚踏实地、苦干实干,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情,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当年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在延安,住窑洞、吃粗粮、穿布衣,用“延安作风”打败了“西安作风”。全党同志要把老一辈革命家和共产党人留下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传承好发扬好,勇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延安时期,党以顽强的斗争精神和高超的斗争本领,有力开展了抗击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的斗争,有力应对了西安事变、七七事变、重庆谈判等一系列重大挑战,有力领导和指挥了全国革命斗争,有力应对了国民党军队对陕甘宁边区的重点进攻,靠小米加步枪打开了中国革命新局面。全党同志要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坚决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和挑战,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党的二十大制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描绘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让我们踏上新征程,向着新的奋斗目标,出发!※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10月27日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时的讲话要点。来源:新华社、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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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集团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
为总结交流集团网信工作成效,提高各单位网信工作能力水平,落实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并针对近期网信部分工作的特点、重点、难点进行了研讨与落实。近日,利和集团召开集团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集团所属企业及本部职能部室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会上,集团领导对网信前期工作进行了总结交流,分析了当前工作新特点,对集团下一步网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有关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以及“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等报告精神进行了集体学习,并结合集团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入解读,交流了学习体会。党的二十大报告为集团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更是我们今后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会议强调,集团各级、各单位网信部门要深入贯彻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集团党委和市国资委网信办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网信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网信部门要紧紧抓牢抓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数字化转型等各项工作;工作中要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集团各级网信部门担起责任,筑牢网络安全防护网;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集团“穿透式”监管能力,助推集团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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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畜产公司举办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报告会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畜产公司落地见效,12月5日,畜产公司举办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报告会,激励干部职工奋进担当、干事创业,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到公司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畜产公司3名班子成员紧扣报告原文,结合二十大对国资国企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围绕“党的二十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以党的二十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贯彻落实二十大赋予的新使命新任务”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宣讲,并结合新时代新征程公司各方面工作实际,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出具体要求。 领导班子在宣讲中强调,要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总目标、总方向、总要求,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真正转化为行动、实化为举措、固化为成效;要坚持学思践悟,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与国资国企深化改革要求深度结合、与畜产公司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度结合,进一步优化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举措,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强做优做大,实现跨越式发展;要坚持知行合一,扎实做好今年工作“收官”,谋划好明年各项重点工作,时刻牢记“三个务必”,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凝聚起干事创业、担当奋斗的热情。 宣讲结束后,公司党总支书记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解读,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把新党章与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有机结合起来,自觉以党章、党规、党纪为“镜”,争做新党章的尊崇者和践行者,以有力举措、务实作风、饱满精神,谱写国企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切实担负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时代重任。稿件来源:畜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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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蓟顺公司党委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活动
按照利和集团党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工作部署,蓟顺公司党委于2022年12月8日上午举办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会议,公司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共计23人参加宣讲活动。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赵贺顺同志从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更加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牢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以党的二十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赋予的新使命新任务,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蓟顺公司生动实践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和讲解。全体党员干部认真聆听、仔细记录。 大家纷纷表示,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一定要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不断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明确责任担当,为开创新时代新业绩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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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2021年薪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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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深学笃行,踔厉奋发,利和集团各级党组织掀起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
党的二十大高举旗帜、凝聚力量、团结奋进,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连日来,利和集团系统持续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活动,由各级党组织书记、高级政工师组成的集团宣讲团广泛开展宣讲,确保把党的二十大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集团上下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华迪公司党支部书记孙国芳 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土产公司党总支书记刘冰 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利兴公司党支部书记阎纯越 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宁河公司党支部书记刘淑梅 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利贸通公司党支部书记刘畅 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高级政工师牛兰彬 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集团宣讲团成员紧密结合实际工作,带领党员职工群众认真深入学习报告中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观点,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利和集团落地生根,形成生动实践。大家纷纷表示,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我们要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党委、集团党委的工作部署,拼搏进取、实干争先,坚定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利和集团具体化,为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贡献利和力量!稿件来源:党委宣传部
05
2022-12
利和集团纪委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
11月16日,利和集团纪委组织纪检干部采取集中学习方式,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开幕会上作的重要报告原文进行了学习和研讨。纪委书记梁颖表示,“中国共产党走过了百年奋斗历程,现在又踏上了新的赶考之路,在新的征程上,我们要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强化责任担当,忠诚履职尽责,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确保执行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集团纪检干部纷纷表示,纪检监察干部是管党治党的骨干力量,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上,担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要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当好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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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2021年工资分配信息披露
企业名称工资总额清算数(万元)职工人数(人)职工年平均工资(万元)备注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3985.444958.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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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利和集团举办学习宣传贯彻二十大精神专题读书班
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党委工作部署,根据《利和集团党委关于认真做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工作的实施方案》安排,结合“迎盛会、铸忠诚、强担当、创业绩”主题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工作第四专题学习研讨安排,11月23日到25日,利和集团举办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读书班。读书班采取专题宣讲、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分组研讨等多种形式,引导集团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党的二十大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奋力推动利和集团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学习过程中,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陈红卫同志为全体读书班学员、集团本部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基层企业职工代表对二十大精神做了专题宣讲;随后,全体读书班学员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学原著、读原文、悟原理,认真学习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原文和党章,学好用好《党的二十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的二十大文件汇编》等二十大精神学习辅导读本。通过学习,进一步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重大主题、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切实用党的二十大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最后,开展分组交流研讨,巩固学习成果。陈红卫同志在交流研讨中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回顾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阐述了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等重大问题,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行了战略谋划,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全面部署,是一次高举旗帜、凝聚力量、团结奋进的大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集团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首要政治任务,本次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读书班既是集结号,也是动员令。下一步,一要开展两级中心组联学活动。集团党委理论中心组成员参加二级党组织理论中心组的交流研讨。通过两级联学活动有效带动领导干部先学一步、深学一步,切实发挥理论中心组“旗舰”带头作用;二要迅速开展分级、分层的广泛宣讲。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联系点单位进行宣讲,各级党组织书记、集团高级政工师进行党员干部职工全覆盖的宣讲,引导党员干部职工真正吃透二十大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确保学有所获。同时,要坚持知行合一,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天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融汇贯通起来,以实干实绩检验我们的学习成果。为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为我国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国企力量、利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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